云南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昨天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对党员干部办理丧事的方方面面做出硬性要求,如规定党员干部去世一般不召开追悼会、严禁修建大墓豪华墓,墓穴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等。并提出要严控经营性公墓数量,每个县(市、区)原则上只允许建1个经营性公墓。党员、干部及其直系亲属未按规定执行殡葬政策,干扰殡葬改革,搞封建迷信活动,利用丧事借机收敛钱财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现状 个别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意见指出,云南殡葬管理在一些地方还存在推进难度大、区域发展不均衡等问题,如:火葬区遗体火化率不高,乱埋乱葬、建大墓豪华墓等问题依然突出,占用了大量耕地、林地,浪费了自然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骨灰装棺再葬、重殓厚葬、盲目攀比等落后的丧葬陋俗盛行;少数党员、干部甚至个别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热衷风水迷信,损害政府形象,败坏社会风气。 要求 1 党员干部去世不开追悼会 该意见要求党员干部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在殡仪馆或合适场所集中办理,可采用发放生平、佩戴黑纱白花、播放哀乐等方式哀悼逝者。但禁止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灵柩、搭设灵棚(堂)、游丧、燃放鞭炮、焚烧祭品等。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治丧事宜可由生前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居)红白理事会协助办理,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 2 墓穴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 并要求党员干部带头火葬、生态安葬。“在火葬区,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在公墓采取骨灰存放、树葬、花葬、草坪葬、塔葬、壁葬等生态节地葬法集中安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土葬。在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党员、干部去世后遗体应在公墓内集中安葬或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区域深埋不留坟头,不得乱埋乱葬。严禁修建大墓豪华墓,安葬单人或双人骨灰的墓穴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葬。 3 禁止在城市街道、住宅区烧祭品 此外,还要求党员干部带头文明低碳祭扫。采取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经典诵读等方式缅怀故人。禁止在林区、景区、居民住宅区、城市街道等禁火区域焚烧祭品、燃放鞭炮。 意见还提出要严控经营性公墓数量,每个县(市、区)原则上只允许建1个经营性公墓。 问责 党员干部直系亲属未按规办事要严查 意见要求,各地区要把遗体火化作为推进殡葬改革的重点,力争火化率逐步提升。根据各地情况,将城镇及周边地区、重点旅游乡镇、工业园区、交通便利地区、耕地较少地区定为火葬区,火葬区范围不得小于现有范围,并逐步扩大。 意见还提出各地区要建立健全惠民殡葬机制,鼓励和引导群众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塔葬、骨灰寄存等方式。 意见最后明确,领导干部的丧葬活动要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印发的《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执行。党员、干部及其直系亲属未按规定执行殡葬政策,干扰殡葬改革,搞封建迷信活动,利用丧事借机收敛钱财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殡葬改革工作推进不力、问题突出、火化率徘徊不前、乱埋乱葬现象严重,对党员、干部丧葬行为监督管理不力、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地区和部门,要通报、问责并严肃追究领导责任。(谢莹 云南信息报) (此文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代表作者言论,由此文引发的各种争议,本网站声明免责,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