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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 “三严三实”在侯马国土、公安得不到落实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28
我叫刘敏,47岁,侯马市人。现将我受害被砍一案的问题及相关情况再次反映如下:
  一、侯马市公安局涉嫌徇私枉法罪
  1、定性错误
  2012年7月6日晚23时30分许,我来到打电话预约过的原俊奎住处谈房屋一事,原俊奎开门后,我刚进门楼,就被原俊奎从后面抱住,被其妻李媛用一把长约40 公分的尖刀先后砍我的面部一刀,腰部一刀,右手腕二刀,挣脱原俊奎搂抱后被其拉住背部又被砍四刀。在我来他住处之前,李媛给我妻子打电话说刘敏来砍死他。以上事实说明,本案系原俊奎、李媛夫妇有预谋的共同犯罪。从主观(李媛说砍死我),从客观(八刀方面来看,二人均已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办案民警不调查受害人和证人,明显违反常理,就将案件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且只追究了李媛一人的刑事责任,导致另一罪犯原俊奎至今逍遥法外。
  2、违法认定事实,袒护致害人
  侯马公安机关根据原俊奎、李媛的说法,就在起诉意见书中认定:刘敏酒后到原俊奎处,大喊我要杀了你全家,无理取闹,强行闯入院中与原俊奎夫妇厮打等等(刘敏去他住处没带任何凶器)。上述认定不符合证据认定规则,首先,没有别的证据能够证明刘敏酒后去原俊奎处(公安局是否进行酒精检测,证据何在?);其次,不符合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原俊奎如不同意我进他住处,我在晚上不可能进其院中。之所以这样认定,明显是为了减轻原俊奎、李媛的罪行。
  3、证据被缺失,凶器提取错误
  案卷中没有现场勘查资料(当时公安局对现场进行拍照,照片和执法记录仪资料不知去往何处),公安局在案卷中无法判断砍人的最先位置,案发后,民警到场后对现场是进行了勘验,拍照的,案卷中却没有,这令人费解。
  凶器确定为菜刀,我开始就说不是,但办案民警没有鉴定,是否有受害人的血,刀口与凶器是否一致,就草率地认定菜刀就是凶器,明显违法。
  二、侯马市国土资源局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致使李新爱的财产被李媛、原俊奎非法占有。
  李媛、原俊奎杀害我的起因是李新爱老人的房屋。李新爱是我妻子的奶奶,她在南西庄村有一块宅基地。我与我岳父共同出资盖了房子。得知原俊奎、李媛夫妇(李媛是我岳父的表妹)住进该房子。我就找他们谈此事,就遭到这二人的砍杀。案发后,我到土地局查询,才知早在2003年11月李媛就在李新爱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李新爱的名誉申请将此房产让李媛继承,并办理了土地证,土地局在审核材料过程中不经过对李新爱的调查,就在李媛的申请书上签字同意,李媛、李新爱的申请书署名时间为2003年11月5日,人民政府同意办证时间为2003年12月9日,但公安局出具的假母女证明却是2003年12月12日,明显是后补的,也就是说证发了才证明是母女关系,再者说,后补的证明上写明与李新爱有母女关系的是(李缓),也不是李媛,事实上李新爱老人只有一子,即刘新盛,李媛是其外甥女,刘新盛不经母亲李新爱同意擅自处置该房屋属无效民事行为。而侯马市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过程中滥用职权,公安局开虚假证明,国土资源局在李新爱活着的情况下,就办理继承手续,致使李新爱的权益受到侵害,这两个单位的相关人员,滥用职权,已涉嫌构成犯罪,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可以说,正是违法办证,使得原俊奎、李媛有了杀害我的胆子,直接导致了案件的发生。
  上述问题我已经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山西多家媒体针对此事多次报道,但不知为何一直得不到解决。
  即使在全国大力学习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侯马市公安局、国土局依然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哄骗上级,糊弄群众,明知有错,拒不改正。中央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后,山西省委高度重视,省委书记强调,要再出重拳,向基层延伸,然而对于侯马市公安局、国土局而言,上面九级风浪,公安、土地仍岿然不动。再多次的上访反映,回归本地,就如石沉大海,拒不改错,你奈我何。试问侯马公安局、国土资源局难道不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府部门?难道可以不听从党的为民服务的号召?不落实党对各级执法部门“三严三实”的要求和具体行动?
  党的十八大大力宣传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最终目的就是让正义得到呈现,若然各级执法部门都像侯马市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一样违法不究,有错不改,最终党的政策得不到执行,终会凉了老百姓的心。为此特向领导再次进行反映,恳请调查核实,切实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体现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的成果。







  反映人: 刘敏
  联系电话:13753761718
  201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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