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出台。未来,我省将从就业、落户、改善居住条件等多个方面,为农民工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务。 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2020年前每年要达55万人次 没有一技之长,农民工进城很难找到称心工作。今年起到2020年,我省计划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55万人次,同时要实现农民工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工资基本无拖欠。 提高农民工就业,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就是对其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今后我省将通过“春潮行动”等重点培训项目,提升农民工职业技能。与此同时,鼓励企业对直招农民工进行培训,今后,凡是企业直招并培训、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都将可以得到培训补贴。 我省还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围绕农民工就业集中的产业行业,依托现有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企业培训机构、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职业培训资源,择优建设一批条件完备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将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建设列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农民工返乡创业可获多项政府扶持 凡是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均可享有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同等的创业扶持政策。 我省鼓励返乡农民工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现代生态农业、乡村休闲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创业项目。我省还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指导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针对目前有些地方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我省将在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用工时间短的行业,全面推行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加强企业劳动用工日常监管,整合劳动用工备案及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实现动态管理服务。 建筑领域及易欠薪行业将推广实名制工资卡 为防止欠薪,省政府要求各级政府全面建立应急周转金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由市县政府对本行政区的欠薪问题负总责,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牵头处理本行业的欠薪问题。 今年起,我省将在建设领域和其他容易发生欠薪的行业,全面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推广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制度。 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我省将适时适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推动农民工参与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 未来,我省还会将符合条件农民工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并提供便捷服务,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减少农民工维权成本。 所有用人单位农民工要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我省将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推进农民工等群体依法、全面、持续参加社会保险,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农民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办理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现所有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深入开展高毒物品与高危粉尘作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今后,对于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人,可向地方政府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 农民工租赁购买城市住房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引导农民工有序在城镇落户,我省将全面放开建制镇和中小城市落户限制。在朔州、忻州、吕梁、晋中、阳泉、长治、晋城、临汾、运城等9个市的所辖城镇及太原、大同市所辖县级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有序放开大城市落户限制。在太原市迎泽区、小店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和大同市城区、矿区、南郊区、新荣区,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及省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一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在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方面,省政府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将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覆盖到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允许农民工及其单位暂按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农民工租赁和购买城市住房,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辖区社区卫生服务范围 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全部纳入输入地财政保障范围,实现农民工随迁子女基本在输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禁止一切针对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歧视行为,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平等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参加中考、高考的权利。凡在流入地初中有完整学习经历的非户籍考生均可就地报名参加中考,并享受同等的录取政策。 医疗卫生方面,今后凡是在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都应纳入当地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做好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项工作。落户城镇的农民工,自享受城市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之日起,给予三年的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过渡期,过渡期内仍执行农村的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本报记者 要维维 (此文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代表作者言论,由此文引发的各种争议,本网站声明免责,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