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问题编号为951298的网友留言咨询:你好,请问烟台社保卡的个人账户余额是否可以用于支付父母、子女、配偶等近亲属,在门诊或住院发生的需自付的费用。在网上查到好多省市都已经可以了,潍坊市在13年也将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范围扩大到近亲属,烟台市是否也可以这样?有没有相关文件?谢谢。 烟台市医保局对此回复:您好,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按照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及门诊购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记载和管理,个人账户金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谢谢! (此文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代表作者言论,由此文引发的各种争议,本网站声明免责,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