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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第二批PPP示范项目来了 主要涉及水务交通业PPP财政部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06

  杜涛 王园园

  财政部的第二批PPP(公私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示范项目已经评审完毕,并将会于近期公布。经济观察报了解到,对于第二批示范项目,财政部将会实施以奖代补的形势进行奖励。

  相较于第一批示范项目,财政部对第二批项目设定了更为严格的申报流程和审批标准,从中也可以看到财政部对未来推广PPP项目的整体思路。

  相关人士告诉经济观察报,第二批示范项目是从700至800个上报项目中评选出来,主要涉及行业是水务、交通、市政、社会(公共)行业。与第一批示范项目最大的区别是,有了一套相对严格的标准和筛选流程,财政部出台了十余条更加具体的项目打分标准,而且项目质量更高。

  大岳咨询总经理金永祥对经济观察报表示,做示范项目从政府本意来说是形成一批规范的、具有可推广可复制性的项目。这又在实践中对PPP本身起到了积极作用,这也有助于解决PPP项目的老大难问题,对地方政府遵守契约也会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

  增设标准

  经济观察报了解到,财政部给第二批PPP示范项目的评选设置了十余项标准。与第一次不同的是,这次在财政部附近找了一家酒店,将打分的专家在里面封闭了一个星期。据悉,这次第二批示范项目,大部分省市都报了,除去一个市和一个自治区。

  今年6月底,财政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上报第二批示范项目,要求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筛选征集适宜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加快建立项目库。

  相较于第一批示范项目,第二批项目的要求更加细化,例如通知明确: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对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的项目,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项目,财政部将不予受理。

  为此,财政部要求第二批PPP示范项目建立“能进能出”的项目示范机制,对已列入示范项目名单的项目,如项目交易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不能采用PPP模式,或一年后仍未能进入采购阶段的,将被调出示范项目名单。

  8月31日,财政部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召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督导会议,对第一批示范项目进行督导小结和经验交流,对第二批示范项目进行动员部署。而在开会之前的两周,关于PPP的评审工作已经完毕。“和第一次项目相比,这次PPP申报强调了PPP项目物有所值的定性评价,没有再提定量评价,避免了PPP项目申报走形式的现象,从项目审批上有利于筛选优质项目。这是避免地方政府为了争取优惠条件而刻意申请做PPP的现象。”金永祥对经济观察报表示。

  经济观察报还了解到,第二批示范项目的标准之一是项目定性评审主要审查项目的合规性,具体包括主体合规性、客体合规性、程序合规性三部分内容。项目相关参与主体是否合规首先就是要看国有企业和融资平台公司不能作为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其次对于未按国办发42号文要求剥离政府性债务、并承诺不再承担融资平台职能的本地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的,都不能选为示范项目。“国有企业和融资平台作为政府方签订PPP合同的,这次是不能选为示范项目。”一位相关PPP人士告诉经济观察报,标准还有要看适用领域,是要看是否属于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领域;对于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实施、合作期限低于10年、采用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也不能作为PPP示范项目。

  在这次评审中还有增加了一项标准,那就是财政中长期的可持续性,也就是是否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论证方法和过程是否科学;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是否超过10%。项目采用PPP模式的适用性。项目是否按要求开展物有所值评价,项目采用PPP模式与传统政府投资模式相比是否能够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数量和效率,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

  不过,经济观察报了解到,其实在第二批上报的项目中也有不少的项目并没有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这次项目的筛选标准将PPP化解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作为一个单独指标——PPP存量项目是否能够有效化解地方债务,对可化解地方政府债务的金额和占比等做出估算。

  质量提高

  财政部对于第二批示范项目的评选,与第一批相比,不论是项目标准、项目质量都有了非常大的进步。

  金永祥参加了第一次示范项目的评选,他告诉经济观察报,第一批示范项目,一开始财政部征集了一批项目录,但是地方政府上报项目并不踊跃,只上报了个66项目。“但是上报的质量不行,选了20个项目要求地方政府补充材料,同时继续征集项目。后来一共征集了120个项目,在财政部的PPP中心选了一天,最终挑选了30个。”金永祥告诉经济观察报。

  除了江苏和安徽很积极外,第一批地方申报项目并不是很积极,而且项目的总体质量不高,文件的规范性也参差不齐。

  财政部在第一批示范项目建设完成后,财政部将组织专家对前期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重点审查示范项目是否符合PPP模式的必备特征。符合PPP模式特征的,将作为实施范例进行推广。不符合PPP模式特征的,财政部将督促实施单位进行整改,或不再作为示范项目推广。

  此后,财政部对第一批示范项目进行了督导,财政部的督导小组由14个司局组成,共设立4个督导小组,进行分省督导。进行督导的10个省市为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青岛、重庆、陕西;督导对象为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PPP项目实施机构、项目社会资本参与方、中介机构和融资提供方等。

  相较于第一批示范项目,财政部对第二批项目设定了更为严格的申报流程和审批标准,从中也可以看到财政部对未来推广PPP项目的整体思路。

  金永祥认为财政部第一次抓示范项目,更主要是依赖评选专家的经验,这也某种程度上导致第一批示范项目中有些到现在都还没启动。“但是第一批示范项目对PPP的推动作用很大,这是为什么第二批示范项目这么积极,示范项目等于中央给予增信了,项目和金融机构都很踊跃。”金永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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