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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用求向湖南长沙检察院提交行政监察监督申请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01
    光华通讯社记者赵平 罗莉 肖菡嫣长沙报道 记者获悉,湖南省隆回县的朱用求于2018年10月31日向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提交了行政监察监督申请,申请请求是: 申请人因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行申42号行政裁定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行终417号行政判决书、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的(2017)湘0111行初13号行政判决书,特申请检察监督。
    朱用求向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材料如下:
  行政检察监督申请书
    申 请 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朱用求,男,195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火车站乡莲荷村10组241号。电话:15973937098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湖南省水利厅,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北路370号。
    法定代表人:詹晓安,厅长。
    申请请求:
    申请人因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行申42号行政裁定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行终417号行政判决书、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的(2017)湘0111行初13号行政判决书,特申请检察监督。
    申请的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事实与理由:
     一、原一审、终审、再审申请审理均认定事实不清,忽视了被申诉人无权作出批复的焦点问题:
     1、木瓜山水库工程投资项目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文确定的中央预算投资项目而非省水利厅所确定的,即被申请人无权作出批复。
     隆回县水务局于2014年2月28日向申诉人出具的《关于<信息公开申请书>的答复意见》及湖南水利厅于2014年1月9日、5月20日向申请人出具的《关于<信息公开申请书>的答复》均明确:“该工程中央预算投资计划于2008年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文下达”。
     被申请人湖南省水利厅就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基本情况作出概述时也曾表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8年下发《关于下达200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65号)批准了本案工程投资计划,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该项目属于“中央在立项阶段决定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二十九条“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调整等,须按程序上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2三级法院无视上述基本事实,故意遗漏该涉案工程不属地方水利部门作出审批的情形。
     三级法院都在判决、裁定书“本院认为”中引述《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都故意错为第二十七条):“1、中央项目;2、地方大中型提防工程、水库枢纽工程、水电工程以及其他技术复杂的项目;3、中央在立项阶段决定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4、全国重点或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5、省际边界工程;其它地方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故意遗漏第3项“3、中央在立项阶段决定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同时故意忽视五项不同并列条件的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审批,而只错误强调第4项,该涉案工程(全国重点或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以达到否认湖南省水利厅不具备对该工程批复的主体资格之目的。
     二、原一审、终审、再审申请审理均认定事实不清,忽视了被申请人作出批复的计价依据是已废止的规章。
被申请人作出2号批复的计价依据为湘水电水建字[1998]第5号和湘水电农水字[1992]第10号文。但是,被申请人于2008年2月24日发布的湘水建管[2008]16号文件公布:被申请人原来颁发的《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湘水电水建字[1998]第5号)和《湖南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湘水电农水字[1992]第10号文)同时废止。本《规定》适用于湖南省各类新建、扩建、加固改造等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设计概(估)算的编制”。
申请人所承包的工程签订合同是在湘水建管[2008]16号文发布后,应适用该文规定。湘水建管[2008]16号文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而木瓜山项目的工程才于2008年10月30日签订施工合同,明显属于2008年3月1日以后湖南省新建、扩建、加固改造的项目。
    同时,根据湘水建管[2008]3号文明确规定,“2007年1月1日开始完成的工程量按本意见进行调整,2007年1月1日以前已完成的工程量仍按湘水建管[2004]49号文执行”的规定,湘建价[2008]2号文“凡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没有具体明确风险范围和调整幅度的,不论是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含平方米造价包干)或固定总价合同包干的工程,均应列入此次调整范围。”可见,被申请人作出的2号批复显然不能适用于本项目。
    特别是湖南省高院的《(2018)湘行申42号行政裁定书》“本院认为…木瓜山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编制于2003年11月,被申请人批复于2004年3月,即木瓜山项目并非2008年3月1日以后湖南省新建、扩建、加固改造的项目。”这里,聪明的法官又将湘水建管[2008]3号文规定,“2007年1月1日开始完成的工程量按本意见进行调整”,把“开始完成的工程量”篡改为“初步设计概算编制”了,从而掩盖该批复适用已废止的规章之错误。
    三、该工程经验收合格已交付使用一年多后湖南省水利厅才出具的2号批复符合法定程序吗?
    该工程施工人员进场时因临坝水面超出围堰设计水面61米,导致整个工程全部是设计变更项目、新增项目。2009年12月申请人按业主、设计院、监理方变更、新增项目的书面通知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并经验收合格,于2010年1月交付使用。
    但在2011年7月13日申请人才在隆回县审计局见到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大坝防渗变更设计报告、湖南省水利厅的湘水建管(2010)2号关于隆回县木瓜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变更设计的批复。2014年1月才收到《湘水建管(2010)2号批复》。
    可见,本案原审、二审、再审申请审理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规规章错误。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特申请检察监督。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朱用求          
                                    电话:15973937098
                                     2018年10 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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